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本署政務人員(含退離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
    第十一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人員申請程序如下:
(一)無論於假日或非假日前往,應於赴大陸地區三十日前,據實填具「
      政務、涉密人員或直轄市長(含退離職)、縣(市)長或簡任第十
      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
      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
      (原)服務單位主管簽核後,送會本署政風室及人事室等相關單位
      。但有特殊急迫情形,不受赴大陸地區三十日前申請之限制。
(二)政務人員及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退離職者,於退離管制期限內,應於
      赴大陸地區十四個工作日前依前款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本署人事室依規定期限至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
      」填表送件,並獲許可者始得赴大陸地區。其中政務人員(含退離
      職)及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退離職),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會
      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共
      同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