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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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程序如下
    :
(一)無論於假日或非假日前往,應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據實填具「內
      政部消防署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
      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因公申請赴大陸地區者,應以簽呈送會
      本署政風室及人事室等相關單位),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及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急迫情
      形,不受赴大陸地區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二)申請表經服務單位主管簽核後,送會本署政風室及人事室,俟經核
      准後,始得赴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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