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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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本署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案件,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
(一)申請表及相關文件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據實填寫隱匿
      情事。
(二)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
      大疫病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及外交情勢,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
      赴大陸地區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有無涉及違法情事,現經主管或檢調機關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大
      陸時機不適當者。
(七)赴大陸地區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大陸地區事由是否相當,有無過長
      或不合理處。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構)及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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