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本署人員赴大陸地區期間,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
      ),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
      。
(四)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五)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前項
    規定或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回臺後一個月內通報本署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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