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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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課時,行動電話及 3C 產品,應集中放置,除經輔導員或教官許可
    外,不得使用。
    行動電話於上課、午休、夜寢時間應改為靜音震動狀態,若有使用之
    必要,應至戶外使用,以免影響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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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5
一、為維持教室秩序,確保上課品質,爰增訂第一項行動電話於上課時應集中放置之
    規定。
二、現行規定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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