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2
二、本要點所稱學員,係指於本中心接受訓練(以下簡稱受訓)之人員。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