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23
二十三、熄燈就寢時段,應保持安靜,不得在室外逗留或在交誼廳、康樂
        場所等其他處所活動。但夜間特殊課程、延長晚自習等其他需求
        ,經輔導員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5
熄燈就寢時段,應保持安靜,儘速就寢,惟有夜間特殊課程、延長晚自習等其他需求
,經輔導員簽報核准者,則例外得為簽准目的活動,爰增訂但書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