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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於退訓:
    (一)學員功過經相互抵銷,合計處分超過二大過者。
    (二)有竊盜行為者。
    (三)施用或持有毒品者。
    (四)以不當之言論煽動同學,影響團隊秩序,情節重大者。
    (五)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件受訓者。
    (六)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受訓資格,有具體事證者。
    (七)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不法或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影響本
          中心聲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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