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於退訓: (一)學員功過經相互抵銷,合計處分超過二大過者。 (二)有竊盜行為者。 (三)施用或持有毒品者。 (四)以不當之言論煽動同學,影響團隊秩序,情節重大者。 (五)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件受訓者。 (六)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受訓資格,有具體事證者。 (七)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不法或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影響本 中心聲譽者。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