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7
七、學員受訓期間出入本中心,應出示識別證。受訓期間外出,除外宿或
    散步假外,須憑准假單,並接受警衛人員之管制、登記。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5
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