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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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時整備:
(一)策定搶救計畫內容:
      1.古蹟、歷史建築之主管機關主動提供轄內古蹟、歷史建築之防災
        及緊急應變計畫等資料予當地消防機關,供繪製甲種搶救圖,已
        有會審、勘之消防圖說者,並加繪乙種搶救圖。
      2.消防機關策定搶救計畫,內容包含建築結構、內部空間規劃、重
        要文化資產位置、最珍貴文物優先保護對象、管理維護人員、緊
        急聯絡電話等文物保護策略。
(二)辦理消防演練:
      古蹟、歷史建築之主管機關,應視轄區特性,排定優先順序,定期
      要求古蹟、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單位(或人員),或主動協調當地
      消防機關依搶救計畫辦理實兵演練或兵棋推演,並結合該場所編組
      人員共同實施。
(三)檢驗搶救動線等救災作法:
      透過各次消防演練,分析消防力,作為救災派遣及部署依據,藉以
      規劃出最迅捷之救災動線及搶救部署位置,以縮短救災時間,檢驗
      各古蹟、歷史建築救災人車部署、搶救動線及文物防護措施等救災
      作法,並依推演結果檢討分析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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