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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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災時應變搶救策略:
    為降低救災過程對古蹟、歷史建築之影響,災時除依照「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未受災部分之保護:
      1.針對古蹟、歷史建築外觀之火點,適時採高空式水霧撒水等方式
        ,在不破壞古蹟、歷史建築主體建物原則下,進行滅火及周界防
        護作業。
      2.執行室內初期滅火工作時,除人員入室為搶救必要,使用水柱掃
        射可能掉落物等情況外,避免以直接衝擊方式射水造成破壞,以
        減低對結構本體或重要文化資產之傷害及水損程度。
      3.採取強力入室、通風排煙或其他必要破壞作業時,應考慮選擇破
        壞程度最小方式為之。
      4.救災人員執行殘火處理時,得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人員
        ,針對未受波及之文化資產,實施相關防護措施,避免不必要之
        毀損。
(二)入室安全之確認:
      救災人員如需入室進行火災搶救時,指揮官應先行檢視古蹟歷史建
      築主體或外觀受損情形,確認無倒塌之虞後,再行指示人員入室救
      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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