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前條審查合格發給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
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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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8/12/09
審查合格發給證書或補(換)發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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