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標示每張收費金額如下: ┌─────────────────┬────────────┐ │ 項 目 │ 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 │ ├──┬──────────────┼────────────┤ │材料│懸掛(紙質) │ 三元 │ │ ├──────────────┼────────────┤ │標示│張貼(紙質自黏式) │ 二元 │ ├──┼──────────────┼────────────┤ │ │張貼(紙質自黏式) │ 二元 │ │物品├──────────────┼────────────┤ │ │縫製(布料) │ 八元 │ │標示├──────────────┼────────────┤ │ │鑲釘(壓克力或玻璃纖維) │ 八元 │ └──┴──────────────┴────────────┘
一、依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第三項「防焰標示之核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因防焰標示製作材質不同 ,成本亦不相同;經分析成本,分別為懸掛(紙質):三‧○四元,張貼二‧○ 四元,縫製八‧○四元,鑲釘八‧○四元,維持原收費費額:分別明定為懸掛( 紙質)三元、張貼二元、縫製八元、鑲釘八元。 二、理由同第三條說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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