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 條
防焰標示每張收費金額如下:
┌─────────────────┬────────────┐
│          項        目            │         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     │
├──┬──────────────┼────────────┤
│材料│懸掛(紙質)                │         三元           │
│    ├──────────────┼────────────┤
│標示│張貼(紙質自黏式)          │         二元           │
├──┼──────────────┼────────────┤
│    │張貼(紙質自黏式)          │         二元           │
│物品├──────────────┼────────────┤
│    │縫製(布料)                │         八元           │
│標示├──────────────┼────────────┤
│    │鑲釘(壓克力或玻璃纖維)    │         八元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8/12/09
一、依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第三項「防焰標示之核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因防焰標示製作材質不同
    ,成本亦不相同;經分析成本,分別為懸掛(紙質):三‧○四元,張貼二‧○
    四元,縫製八‧○四元,鑲釘八‧○四元,維持原收費費額:分別明定為懸掛(
    紙質)三元、張貼二元、縫製八元、鑲釘八元。
二、理由同第三條說明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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