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8/12/09
符合規費法第七條但書之規定,得免收規費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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