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裝置、檢修人員申請核發、補(換)
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者,準用
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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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01/18
係參照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體例定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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