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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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來賓進入本中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拜會或參訪人員未事先約定,且無本中心人員引導者,應由保全(
      警衛勤務)人員先行通報業務單位確認。
(二)由本中心接待單位引導至警衛室辦理登記換取臨時通行證(如附件
      );三人以上同行時,經查驗後,得由其中一人代為換證,同行者
      仍應配戴臨時通行證進入。
(三)高級長官或貴賓由本中心人員陪同者,陪同人員應向保全(警衛勤
      務)人員說明長官或貴賓身分,並代為登記。
(四)團體約定拜會或參訪者,本中心承辦單位應將拜會時間及拜會人員
      名冊先行通報保全(警衛勤務)人員配合辦理,屆時並應派員引導
      。
(五)如遇陳情請願事件,應詢明其理由,先行疏導,並即通報相關單位
      派員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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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5
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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