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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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攬本中心工程廠商須駐留本中心時,應先將駐留人員之資料包括姓
    名、身分證號碼、承攬工程項目、施作(駐留)地點、聯絡電話送本
    中心登記,並副知警衛室,以利巡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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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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