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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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出本中心人員所攜帶之物品或財產,應由保全(警衛勤務)人員先
    行查看無疑後始准放行,遇有爭議時通知本中心業務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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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5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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