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八、本中心大門門禁時間如下:
(一)平時:夜間九時三十分至翌日六時。
(二)週休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夜間十二時至翌日六時。
    門禁時間非屬必要之人、車除因公務需要或核准者外,一律禁止出入
    。
    第一項門禁時間經核准出入者,應提出請假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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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1/05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本中心特考班作息時間,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平時門禁時間。
三、為妥適管理本中心大門門禁,經核准出入者,應提出請假相關證明,爰增訂第三
    項。
四、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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