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人員服務守則 (99/01/05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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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人員執行職務或為民服務時,應嚴守法紀,恪盡職守,誠信公正
    ,遇有利益衝突或職務相關之媒介,應主動迴避,不得假藉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意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當之利益,更不得要求、期
    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關或受服務者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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