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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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署綜合規劃之資通訊體系事項及資源調度事項。
(二)督導與協調各單位資通訊化過程之正常運作,包括系統開發、作業
      標準及程序建立與維護之順利進行。
(三)協調跨業務單位之業務資通訊有關事項。
(四)規劃及督導各項資通訊業務、資通訊安全執行情形。
(五)發展整合各項創新服務系統、推動消防業務資通訊化,並宣導相關
      效益。
(六)其他本署資通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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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1/18
一、將第五款資源議題併入第一款,俾利突顯資通訊資源規劃議題。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將消防業務資訊化之考核範圍擴大至各項資通訊業務之督導與規劃,並明列資通
    訊安全議題,爰修正第四款。
四、由於電子化政府政策已深入各項資通訊議題,與現行各資通訊業務結合,爰刪除
    針對電子化政府設置專項,現行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予以刪除,另第七款酌
    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五款。
五、為避免有漏列相關議題致本要點日後更修過密,增列第六款其他本署資通訊相關
    事項。
六、因修正第六款內含長官核定交辦事項,爰現行第九款予以刪除。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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