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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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資訊單位業管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資訊單位主管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五人,由本署各組、室
    、中心、隊暨所屬機關主管(或副主管)擔任;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
    一至三人由資訊單位相關人員兼任之,負責小組庶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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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8
酌作文字調整,使前後文用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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