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申請程序:
(一)團體應於使用日前一日,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公共設施使
      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使用當日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公共設施使用登記表」(
      如附件二),並交由本中心管理人員收存。
(三)借用裝備者,應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游泳池借用裝備登記
      表」(如附件三),並交由本中心管理人員收存。
(四)使用游泳池時,應於現場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使用游泳池
      登記表」(如附件四),並遵守現場管理人員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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