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使用規定:
(一)游泳池開放時間,現場應有合格救生員;無救生員或現場學員均無
      具備救生員資格時,不得進入及使用。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心臟病、癲癇症、眼疾、皮膚病、飲酒過量、泥
      醉或身體不適者不得入池。
(三)游泳者應穿著泳裝及戴妥泳帽、泳鏡,並於入池前先將身體淋浴乾
      淨始能入池。
(四)禁止攜帶寵物入內,亦不得攜帶玻璃、易碎及危險物品,如眼鏡、
      玻璃茶杯等入內。
(五)嚴禁在池內吐痰、便溺、拋棄污物或其他不符衛生之行為。
(六)池邊嚴禁跳水奔跑,池中不得惡作劇或高聲喊叫,以免發生意外。
(七)上完廁所均應淋浴乾淨後,再行入池。
(八)為維護水質清潔,進入游泳池內禁止塗抹防曬油及護膚乳液。
(九)游泳技術不佳或不會游泳者,禁止進入深水區以免發生危險。游泳
      者請自行考量體能狀況,勿過度長時游泳,以免發生意外。
(十)個人貴重物品請勿攜帶進入游泳池,並請自負保管責任。使用游泳
      池置物櫃,應於離場時清空。
(十一)游泳池內嚴禁攜帶任何飲料及各類食物進入。
(十二)使用蛙鞋、蛙鏡及其他漂浮物時,應事先獲得救生員或管理人員
        之同意。
(十三)飽食後建議至少休息一小時方可入池。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