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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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時間:
(一)上課時間:
      週一至週五:八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五十分
(二)自由使用時間:
      週一至週四:十二時四十分至十三時五十分,十七時至二十一時
      週五:十二時四十分至十三時五十分
(三)例假日期間除特殊原因事先報准外,不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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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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