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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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充分運用訓練中心設施及人力,
    於不影響年度訓練計畫之情形下,得接受下列各機關(構)等委託辦
    理各類消防及防救災等專業研習訓練:
(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民營企業、法人、團體。
(三)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或學術機構。
(四)經我國政府核准之他國機關(構)或其公、民營企業。
(五)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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