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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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項:
(一)受託辦理各類專業研習訓練,雙方均應主動積極,相互充分協調聯
      繫,俾能作最妥適之安排。
(二)簽訂契約,明確劃分委訓機關(構)與訓練中心間之權利及義務事
      項。
(三)除另有約定外,委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均應遵守本署之各項有關規
      定,並接受管理,如有毀損財物者,委訓機關(構)等應負賠償責
      任。
(四)委訓學員之成績考核,除委訓機關(構)等另有規定外,應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學員生活管理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五)為保持行政中立,不接受政治性課程之委託訓練。
(六)為求業務穩定,較長期性或經常性之班期,得優先排列日程實施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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