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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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5/30
一、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修機構申請,經實地審查合格,
    且申請人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並發給證書。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一項明定檢修機構申請延展許可審查程序,準用第五條規定。而有關證
    書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
    成本)進行分析估算,金額為新臺幣五百九十六元,查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消費
    者物價指數近三年平均變動率逐年增加,一百十二年(一月至九月)約達百分之
    一百零五點一十一百分率(以一百十年為基期),考量辦理費用成本已有變動,
    且消費者物價指數逐漸上漲之趨勢,為反映實際成本,爰以百元計,修正第一項
    收費金額為新臺幣六百元,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不合格或未檢具已
    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證書費。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明
    定檢修機構申請延展許可審查程序,準用第五條規定。申請案件如經駁回者,因
    尚未進入實質證書作業階段,自無產生相關證書費之情形,理應全額退還證書費
    ,自行撤回申請者亦同,爰新增第二項明定經撤回或駁回申請者,退還證書費。
109/09/15
刪除「合格」文字,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99/05/24
申請核發、延展、證書遺失、破損等,或公司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登載事項變更需
補(換)發時,經成本分析,收費為新臺幣五百零一元,以百元計,收費費額為新臺
幣五百元。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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