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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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5/30
一、配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及同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換發
    許可證書,無需繳納規費,爰增訂第三款。
二、序文、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99/05/24
符合規費法第七條但書之規定,免收取規費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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