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本署會議紀錄未能於 3 日內陳核案件:
一、列管機制:
(一)由本署主任秘書室核稿人員針對逾 3 日陳核之會議紀錄,以補會
方式會請綜合企劃組先行登錄,以避免遺漏。
(二)每月定期通報各組室填具「內政部消防署各組室會議紀錄時效統計
表」(附表 1),經綜合企劃組彙整核對後,如逾 3 日者應填具
具體逾限事由。
二、議處機制:
(一)口頭告誡:逾 3 日以上,未滿 6 日者。但口頭告誡累計達 3
次以上,申誡 1 次,並以重新累計方式處理。
(二)申誡
1.逾 6 日以上,未滿 9 日者,申誡 1 次。
2.逾 9 日以上,未滿 12 日者,申誡 2 次。
(三)記過
1.逾 12 日以上,未滿 15 日者,記過 1 次。
2.逾 15 日以上,未滿 24 日者,記過 2 次。
(四)專案議處
會議紀錄未能依限陳核,致人民權益受損或嚴重影響本署形象者,
依其情節輕重,專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