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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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署會議紀錄未能於 3  日內陳核案件:
一、列管機制:
(一)由本署主任秘書室核稿人員針對逾 3  日陳核之會議紀錄,以補會
      方式會請綜合企劃組先行登錄,以避免遺漏。
(二)每月定期通報各組室填具「內政部消防署各組室會議紀錄時效統計
      表」(附表 1),經綜合企劃組彙整核對後,如逾 3  日者應填具
      具體逾限事由。
二、議處機制:
(一)口頭告誡:逾 3  日以上,未滿 6  日者。但口頭告誡累計達 3  
      次以上,申誡 1  次,並以重新累計方式處理。
(二)申誡
      1.逾 6  日以上,未滿 9  日者,申誡 1  次。
      2.逾 9  日以上,未滿 12 日者,申誡 2  次。
(三)記過
      1.逾 12 日以上,未滿 15 日者,記過 1  次。
      2.逾 15 日以上,未滿 24 日者,記過 2  次。
(四)專案議處
      會議紀錄未能依限陳核,致人民權益受損或嚴重影響本署形象者,
      依其情節輕重,專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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