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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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層級長官交辦案件:
一、列管機制:
    各層級長官指示事項於送請相關單位研處時,請一併副知本署綜合企
    劃組,由該組於辦結期限屆滿時,請研處單位將陳判奉核之案件,影
    送該組據以控管有無依限完成,如未能依限完成,簽請核准後延長之
    。
二、議處機制:
(一)口頭告誡:逾 1  日以上,未滿 3  日者。但口頭告誡累計達 3  
      次以上,申誡 1  次,並以重新累計方式處理。
(二)申誡
      1.逾 3  日以上,未滿 6  日者,申誡 1  次。
      2.逾 6  日以上,未滿 9  日者,申誡 2  次。
(三)記過
      1.逾 9  日以上者,記過 1  次。
      2.逾期案件,致對機關造成不良後果者,記過 2  次。
(四)專案議處:
      未能依限完,致人民權益受損或嚴重影響本署形象者,依其情節輕
      重,專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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