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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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
(一)請各組室科長、審(核)稿幹部及主管主動清查、追蹤、管制。如
      未善盡職責致屬員受記過以上或專案議處者,除填具「內政部消防
      署各組室科長、審(核)稿幹部及主管未能主動清查、追蹤、管制
      屬員公文時效、會議紀錄及交辦案件逾限事由陳述表」(如附表 3
      )送請本署綜合企劃組提公文稽核小組審議外,並應負連帶責任。
(二)經本署公文稽核小組審議決議議處案件,由綜合企劃組簽陳移請本
      署考績委員會審議。
(三)為激勵及督促同仁妥善處理公文、會議紀錄及交辦案件,原則上每
      半年檢討 1  次,針對表現優異同仁,予以適度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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