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3
十三、絕緣耐壓試驗
      住警器之帶電部與金屬製外殼間之絕緣耐壓,應用 50 Hz  或 60
      Hz  近似正弦波而其實效電壓在 500V 之交流電通電 1  分鐘,能
      耐此電壓者為合格,但額定電壓在 60V  以上 150V 以下者,用 
      1000V 電壓,額定電壓超過 150V 則以額定電壓乘以 2  倍再加上
      1000V 之電壓作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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