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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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標示
      住警器應於本體上之明顯易見處,以不易抹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
      項(進口產品亦須以中文標示)。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文字。
  (二)產品種類名稱、種別、型式及型號。
  (三)型式認可編號。
  (四)產地。
  (五)製造年月或批號。
  (六)製造商名稱或商標。
  (七)電氣特性。(含外部電源之額定電壓、電流或內置電池電壓及型
        式等)
  (八)有耐腐蝕性能者,標示耐腐蝕性能之文字。
  (九)具有自動試驗功能者,標示自動試驗功能之文字。
  (十)具有數個功能之住警器之種類標示應將具有之種類合併註記。
  (十一)只限安裝於壁面或天花板面者,應註明壁面安裝專用或天花板
          面安裝專用。
  (十二)離子式住警器應標示放射性物質之符號。
  (十三)檢附操作說明書及符合下列項目:
          1.包裝住警器之容器應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及操作說明書,並
            提供圖解輔助說明。說明書應包括產品安裝及操作之詳細指
            引及資料,同一容器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至少應有一份安
            裝及操作說明書。
          2.若作為住警器檢查及測試之用者,得詳述其檢查及測試之程
            序及步驟。
          3.其他特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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