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標示
住警器應於本體上之明顯易見處,以不易抹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
項(進口產品亦須以中文標示)。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文字。
(二)產品種類名稱、種別、型式及型號。
(三)型式認可編號。
(四)產地。
(五)製造年月或批號。
(六)製造商名稱或商標。
(七)電氣特性。(含外部電源之額定電壓、電流或內置電池電壓及型
式等)
(八)有耐腐蝕性能者,標示耐腐蝕性能之文字。
(九)具有自動試驗功能者,標示自動試驗功能之文字。
(十)具有數個功能之住警器之種類標示應將具有之種類合併註記。
(十一)只限安裝於壁面或天花板面者,應註明壁面安裝專用或天花板
面安裝專用。
(十二)離子式住警器應標示放射性物質之符號。
(十三)檢附操作說明書及符合下列項目:
1.包裝住警器之容器應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及操作說明書,並
提供圖解輔助說明。說明書應包括產品安裝及操作之詳細指
引及資料,同一容器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至少應有一份安
裝及操作說明書。
2.若作為住警器檢查及測試之用者,得詳述其檢查及測試之程
序及步驟。
3.其他特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