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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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語定義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警器係指為防範居室火災而能早期偵測及報知之警報器,由偵測
      部及警報部所構成之設備,得具有自動試驗功能。依種類可區分為
      定溫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稱「定溫式住警器」)、離子式住
      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稱「離子式住警器」)及光電式住宅用火災
      警報器(以下稱「光電式住警器」)。依電源供應方式可分為內置
      電池、外部電源及併用型(外部電源及內置電池併用,以下相同)
      。
(二)定溫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係指對局部場所之周圍溫度達到一定溫度以上時,發出火災警報之
      住警器。
(三)離子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係指利用離子化電流受煙之影響而產生變化原理對局部場所周圍空
      氣中含煙濃度達到某一限度時,發出火災警報之住警器。
(四)光電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係指利用光電束子之受光量受煙之影響而產生變化原理對局部場所
      周圍空氣中含煙濃度達到某一限度時,發出火災警報之住警器。
(五)自動試驗功能:
      係指藉由此試驗功能自動確認住警器相關功能是否維持正常之裝置
      者。
(六)電源供應方式:
      住警器電源供應方式可分為內置電池、外部電源及併用型。以內置
      電池以外之方式供電者,除由插座、分電盤或其他方式直接供給電
      力外,其中途不可經由開關裝置,且需有預防因外部電源中斷而導
      致住警器功能異常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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