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0
二十、型式試驗結果判定方式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或型式變
        更試驗結果視為「合格」。
  (二)符合二十一、補正試驗所列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惟以一次
        為限。
  (三)未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或型式
        變更試驗結果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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