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個別認可之樣品數及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應依個別認可試驗之嚴寬等級及批量(如
附表 1 至附表 4)規定辦理。另受驗數量為少量之普通試驗
,由申請者依附表 5 申請認可作業。
(二)樣品之抽樣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數應依受驗批次數量(受驗數+ 預備品)及試驗嚴寬等
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事先已編號之製品(受驗批
次)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
依抽樣順序逐一編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501 個以上時,應
依下列規定分為二階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 5 群(含箱子及集
運架等)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
數,並事先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
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予以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
號碼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
群產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
數量之群,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
群中抽取同一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
行隨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