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7
二十七、個別認可之樣品數及抽樣方法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應依個別認可試驗之嚴寬等級及批量(如
          附表 1  至附表 4)規定辦理。另受驗數量為少量之普通試驗
          ,由申請者依附表 5  申請認可作業。
    (二)樣品之抽樣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
          2.樣品數應依受驗批次數量(受驗數+ 預備品)及試驗嚴寬等
            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事先已編號之製品(受驗批
            次)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
            依抽樣順序逐一編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501  個以上時,應
            依下列規定分為二階段抽樣。
         (1)計算每群應抽之數量:當受驗批次在 5  群(含箱子及集
              運架等)以上時,每一群之製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
              數,並事先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
              該定數亦可。
         (2)抽出之產品予以群碼號碼: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
              號碼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群數及抽出個群,再從個群中抽出樣品:確定從所有
              群產品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當
              數量之群,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
              群中抽取同一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
              行隨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三)一般試驗和分項試驗以不同之樣品試驗之。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