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9
二十九、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一)在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
          可作業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
          輕微缺點等 4  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本基準肆、缺點判定方法規定,非
          屬該判定方法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認可作業要點」之分級原則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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