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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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個別試驗結果之處置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仍
            應使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該等不良品後,方可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樣品中發現有缺點者,
            準依三十一、(一)、1 之規定。
          3.上開三十一、(一)、1 及 2  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
            法修復調整者,應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
            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後之補正試驗試驗合格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但該批
            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經依前三十一、(一)、1 處置後,
            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
            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再試驗試驗合格紀
            錄表。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樣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試驗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於再試驗紀錄表中,
            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試驗
            單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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