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2
三十二、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第一次申請個別認可時,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並依表
          7 規定進行調整。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試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
          驗者,以普通試驗為之; 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
          驗為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試
          驗批次之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等級轉換紀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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