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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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依預訂之試驗日
        程實施試驗,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才能夠
        判斷是否合格。
    (一)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判定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或部分產品,可容易將不良品之零件更換、去除
          或修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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