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外光試驗
    光電式住警器(包含兼具定溫式住警器性能者)於通電狀態下,使用
    白熾燈管,以照度 5000lux  之強光依照射 10 秒、停止照射 10 秒
    之動作,反覆 10 次後,再持續照射 5  分鐘,試驗過程中不得發出
    警報,試驗方式如下:
(一)外光試驗裝置依圖 2  之圖例配置。
(二)配置白熾燈使光電式住警器之表面照度為(5000±50)lu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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