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111/11/11 修正)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連絡官接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之救災兵力申請時,應儘速協助完成兵力申請
、調派及核定作業。
國軍於災害潛勢地區先期完成預置兵力之救災應變部隊,應於受命後十分
鐘出發執行救災任務;後續部隊於受命完成整備後,立即出發。各作戰區
應統籌地區三軍部隊投入救災任務,並由作戰區指揮官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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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0/15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連絡官接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之救災兵力申請時,應即時儘速協助完成兵力申
    請、調派及核定作業,爭取協助救災時效。
二、第二項明定國軍各先期完成預置兵力救災部隊,應於受命後十分鐘出發執行救災
    任務;後續部隊於受命完成人員、裝備、車輛、油料等機動整備後,立即出發。
    各作戰區統籌地區三軍地面部隊,由作戰區指揮官指派專人負責指揮及管制救災
    應變部隊。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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