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連絡官接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之救災兵力申請時,應儘速協助完成兵力申請 、調派及核定作業。 國軍於災害潛勢地區先期完成預置兵力之救災應變部隊,應於受命後十分 鐘出發執行救災任務;後續部隊於受命完成整備後,立即出發。各作戰區 應統籌地區三軍部隊投入救災任務,並由作戰區指揮官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及管制。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連絡官接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 、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之救災兵力申請時,應即時儘速協助完成兵力申 請、調派及核定作業,爭取協助救災時效。 二、第二項明定國軍各先期完成預置兵力救災部隊,應於受命後十分鐘出發執行救災 任務;後續部隊於受命完成人員、裝備、車輛、油料等機動整備後,立即出發。 各作戰區統籌地區三軍地面部隊,由作戰區指揮官指派專人負責指揮及管制救災 應變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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