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111/11/11 修正)
第 16 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之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等相關費用
,國防部得於主管預算項下視需要移緩濟急檢討調整支應。
前項預算不足支應災害防救費用者,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以中央政府災
害準備金或預備金支應。
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國軍依請求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
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所需費用,應由受支援機關依
本法第五十七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
員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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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1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理由同第一條之說明。
106/04/25
一、現行國軍協助救災經費,已由國防部於每年度編列相關預算支應,為符實需,爰
    修正第一項,增列得於主管預算項下檢討調整支應。
二、為有效解決國軍協助各級政府救災支出經費之歸墊問題,爰修正第三項,刪除中
    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國軍協助環境清理、復原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用
    ,應由受支援機關籌措歸墊之規定;另因中央及地方均有請求國軍協助之可能,
    為避免衍生僅地方政府得請求國軍協助之疑義,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4/12/08
一、依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議,自一百零三年度起,國軍支援災害
    防救各項經費分攤機制如下:(一)在不影響戰備預算下,平時階段、整備階段
    及應變階段(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由國防部視需要調整年度預算
    移緩濟急支應,倘有經費不足之情形,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國防部,依法定程
    序由中央政府相關預算、災害準備金或預備金項下動支運用。(二)應變階段地
    方政府請求國軍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鄉民安
    置等事項,及復原重建階段(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請求國軍協助環
    境清理、復原重建等工作,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二、配合上開決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國防部調整年度預算移緩濟急,支應協助
    災害防救所需費用之範圍,將現行條文本文所列國防部墊支災民收容安置、災後
    復原重建等相關費用及但書規定移列第三項,及修正「墊支」為「支應」,並酌
    作文字修正。
三、依上開決議,國防部支應之費用,受支援機關毋須歸墊,國防部移緩濟急調整年
    度預算不足支應時,得報請行政院以災害準備金或預備金支應,爰增訂第二項。
四、依上開決議,地方政府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如請求國軍協助民間
    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及於中央或地方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請求國軍協助環境清理、復原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用,均
    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爰增訂第三項,予以明定,並將現行條文但書
    移列之受支援機關籌措歸墊及協調歸墊程序,
99/10/15
援用申請國軍支援災害防救辦法第六條:「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所耗損之工具
、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所耗損之工具、器材、油料等費用,得由國防部向申請
機關要求負擔,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國防部及申請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
時,報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規定,明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相關費用國防部
得視需要移緩濟急,先行調整年度預算墊支。但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
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
防救委員會協調。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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