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為協助災害防救,國防部於平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計畫。 二、劃分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與跨區增援事宜。 三、指定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救災應變部隊、任務及配賦裝備事宜。 四、建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之指揮體系及資源管理系統。 五、督導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依計畫實施演練。
一、明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平時應辦事項。 二、本條第一款所稱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計畫,非屬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災害防救 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併予 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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