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111/11/11 修正)
第 4 條
國軍為協助災害防救,國防部於平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計畫。
二、劃分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與跨區增援事宜。
三、指定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救災應變部隊、任務及配賦裝備事宜。
四、建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之指揮體系及資源管理系統。
五、督導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依計畫實施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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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0/15
一、明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平時應辦事項。
二、本條第一款所稱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計畫,非屬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災害防救
    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併予
    敘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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