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111/11/11 修正)
第 9 條
國軍依救災責任分區,平時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
所及其首長建立經常性協調聯絡管道,災害預警發布時,作戰區及縣(市
)後備指揮部應派遣連絡官進駐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應
變中心瞭解狀況,即時通報災情。
國軍平時應派員參加各級政府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並指定專人負責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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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0/15
一、第一項明定國軍依救災責任分區,平時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及其首長建立經常性協調聯絡管道,災害預警發布時,作戰區及縣(市)
    後備指揮部應派遣連絡官進駐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俾利迅速通報災情資訊及相關
    協調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國軍平時應參加各級政府召開之災害防救會報,並指定人員負責救災
    責任分區之協調聯絡,俾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儘速通報災情資訊及協調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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