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8/10
一、現行規定移列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依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增訂火山災害,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另增列標點符號及連接詞,並調
整段落格式。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成立海洋委員會,原「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爰修正第二款;另配合法制體
例,酌作文字修正,並調整段落格式。
(四)第三款配合法制體例,調整段落格式。
二、第二項由現行第四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由現行第五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