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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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料庫系統管理分為三層級,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第一層級(即系統管理者)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負責資料庫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包括防救災資源類別與項目
      之管理、審核使用者權限及其他與系統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二)第二層級(即填報單位管理者)為資源所屬之中央部會(國防部、
      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
      及地方政府:負責就防救災資源分類項目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填
      報、審核填報單位使用權限及提供民間資源資料工作,並督導所屬
      機關(單位)相關填報工作。
(三)第三層級(即填報單位)為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指定所屬機關
      (單位):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報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定第二層級之最高管理機關應指定單一窗口(人員)辦
    理相關填報工作,以利管理。
    第一項所定各層級之系統功能操作權限對應表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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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0
一、現行規定移列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依法制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增訂火山災害,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另增列標點符號及連接詞,並調
      整段落格式。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成立海洋委員會,原「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爰修正第二款;另配合法制體
      例,酌作文字修正,並調整段落格式。
(四)第三款配合法制體例,調整段落格式。
二、第二項由現行第四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由現行第五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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