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4
四、防救災資源分類區分如下(詳如附表二):
(一)主分類:包括人員、救災物資、車船資料、一般災害搶救裝備器材
      、化學災害搶救裝備器材、特殊救災機械等六項。
(二)次分類:包括協勤民力、專技人員、救火裝備、個人防護裝備等三
      十四項。
(三)細分類:包括義消分隊、化學消防車、工程搶修車輛等二百三十二
      項。
    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基於個別性需求,於附表二得向系統管理者申
    請新增項目,並自行列管;如為中央及地方一致需求之項目者,得向
    系統管理者申請新增。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