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分工 一、本署平日輪值作業以指揮中心為主體,結合各單位平日輪值人員,因 應緊急事故進行處置,編組成員之任務職掌規定如下。但指揮督導官 、總值日官、執勤官及災情監控小組長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輪值 人員工作: (一)災情、應變處置作為及後續追蹤之查證分工如下: 1.執勤員 1、2、3:負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 縣、南投縣及臺中港,但得視災害狀況,負責主要受災之直轄市 、縣(市)、港。 2.參謀組員:負責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經濟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國防部。 3.查證組員:負責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高雄市、澎湖縣、高 雄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動部、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海 巡。 4.災情彙整員:負責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 5.後勤組員:負責基隆市、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基隆港、衛 生福利部、科技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6.資通組員:負責桃園市、花蓮縣、連江縣、花蓮港、教育部、原 住民族委員會及文化部。 (二)製作災情看板:執勤員 1、2、3。 (三)製作「災害通報單」傳真各級長官及相關災害業管機關:執勤員 1 、2、3。 (四)製作最新災情簡訊,通報各級長官及相關機關:執勤員 1、2、3。 (五)製作「災情簡報」:災情彙整員。 (六)指導「災情簡報」製作:災情監控小組長。 (七)維持資訊及通訊設備正常運作:資通組員。 (八)啟動災害專屬網站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資通組員。 (九)電話並通報相關機關進駐:參謀組員。 (十)高階長官蒞臨聽取簡報之相關事宜,其分工事項如下: 1.高階長官車位安排:後勤組員、參謀組員。 2.進駐單位電話通知、簽到:後勤組員、參謀組員。 3.本署簡報製作:災情彙整員。 4.識別背心與座位牌準備、3 樓玻璃門開啟:後勤組員、參謀組員 。 5.長官席茶水安排與安全維護事宜:後勤組員。 6.媒體採訪位置安排、架設管制線、開啟四樓新聞發布室:後勤組 員、參謀組員。 (十一)新聞媒體配合事項如下: 1.媒體最新災情訊息製發:如有媒體經由本署綜合企劃組(消防 宣導科)洽詢災情狀況,由執勤員 1、2、3 製擬,經指揮督 導官核閱後,逕送本署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發送各媒體 。 2.上網公布:由資通組員負責張貼。 3.新聞稿撰發:由災情監控小組長撰擬,經指揮督導官核閱後, 逕送本署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發送各媒體。 (十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準備:參謀組員主辦,後勤組員協辦。 二、執勤人員細部工作項目表: ┌────┬────────────────────────┐ │ 職稱 │ 處 理 措 施 │ ├────┼────────────────────────┤ │ 署長 │1.接獲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災害通報後,視災情狀況│ │ │ 指揮救災。 │ │ │2.必要時,親自電話報告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內│ │ │ 政部部長等長官。 │ ├────┼────────────────────────┤ │ │1.警鈴鳴動後,立即進駐指揮中心督導指揮各項災害應│ │ │ 變事宜。 │ │ │2.豪雨、地震或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必須│ │ │ 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建議│ │ │ 並請示署長同意後指揮辦理之。 │ │ │3.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指揮所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 │ │ ,並將災情狀況及處置情形報告署長。 │ │ │4.督導指揮將重大災情訊息及處置情形通報行政院各級│ │ │ 長官(行政院院長、副院長、負責災害防救業務政務│ │ │ 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院長辦公室主任、災害防│ │ │ 救辦公室主任)、部內長官(內政部部長、政務次長│ │指揮 │ 、負責消防業務常務次長、主任秘書)。 │ │督導官 │5.電話聯繫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災害業管機關│ │ │ 首長或副首長等依權責採取相關應變措施。 │ │ │6.依署長指示通知業管副署長趕赴災害現場指揮應變。│ │ │7.決定申請直升機空勘、載運救災、救護人員與後送傷│ │ │ 病患或災民。 │ │ │8.決行簡訊、報告單、通報單、新聞稿、指示決行輪值│ │ │ 人員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申│ │ │ 請書及發送事宜。 │ │ │9.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建立指揮幕僚作業,報│ │ │ 經署長同意後,由平日輪值人員(或執勤員)通知相│ │ │ 關業務單位至 3 樓執勤地點。 │ │ │10. 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派員前往災害現場成│ │ │ 立本署作業站(前進協調所),報經署長同意後,│ │ │ 由平日輪值人員通知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協調組輪值│ │ │ 人員前往。 │ │ │11. 襄助署長指揮災害應變事宜。 │ │ │12.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於警鈴鳴動後,立即進駐指揮中心協助指揮各項災害│ │ │ 應變事宜。 │ │ │2.隨時掌握災情並向指揮督導官、署長報告最新災況。│ │ │3.指揮執勤官分配各執勤人員執行必要之分工作業。 │ │ │4.接獲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如農委會、經濟部、交通部│ │ │ 、衛生福利部等災害通報與情資後,指示、分辦後續│ │ │ 查證、通報、應變作為等應辦事項。 │ │ │5.聯繫有災況直轄市、縣(市)之消防局長、副局長最│ │ │ 新災情及搶救應變作為。 │ │ │6.協調氣象局、國家科技中心提供災情分析報告。 │ │ │7.督導電視媒體監看及查證、更正之執行,並將結果報│ │ │ 告指揮督導官。 │ │ │8.襄助(代理)指揮督導官督導辦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 │ 。 │ │總值日官│9.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10. 依指揮督導官有關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 CBS│ │ │ 發送指示,指定執勤員或輪值組員填具災防告警細│ │ │ 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申請書。 │ │ │11. 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建立指揮幕僚作業,│ │ │ 報經署長同意後,由平日輪值人員通知相關業務單│ │ │ 位至3樓執勤地點。 │ │ │12. 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派員前往災害現場成│ │ │ 立本署作業站(前進協調所),報經署長同意後,│ │ │ 由平日輪值人員通知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協調組輪值│ │ │ 人員前往。 │ │ │13.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經請示指揮督導官│ │ │ 同意後,親自或指派執勤員鳴動警鈴通知各輪值作業│ │ │ 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 │ │ │2.警鈴鳴動後以電話通知指揮中心主任、副署長、主任│ │ │ 秘書,並視需要親自或分配執勤人員通報災害管理組│ │ │ 長、災害搶救組長、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長、特種│ │ │ 搜救隊長等相關業管單位,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五。 │ │ │3.視實際需要分配執勤人員查證、掌握災害各縣市災情│ │ │ 、應變處置、搶救進度及災情現況與統計。 │ │ │4.指導災情看板與圖表之製作。 │ │ │5.隨時掌握災情並向總值日官、指揮督導官及署長報告│ │ │ 最新災況。 │ │ │6.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需啟動│ │ │ 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 │ 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執勤官 │7.督導各執勤員應變工作之執行。 │ │ │8.依指揮督導官有關 CBS 發送指示,指定執勤員或輪│ │ │ 值組員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 │ │ 申請書。 │ │ │9.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建立指揮幕僚作業,經│ │ │ 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報告署長獲得同意後,指派平│ │ │ 日輪值人員(或執勤員)通知相關業務單位至 3 樓 │ │ │ 執勤地點。 │ │ │10. 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評估派員前往災害現場成│ │ │ 立本署作業站(前進協調所),經經指揮督導官或│ │ │ 總值日官報告署長獲得同意後,指派平日輪值人員│ │ │ (或執勤員)通知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協調組輪值人│ │ │ 員前往。 │ │ │11.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需啟動緊急應變小組時,分配參謀組員、查證組員、│ │ │ 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以電話通知災害│ │ │ 管理組組長及第一梯次啟動組別之組長,由其層層轉│ │ │ 知所屬應進駐人員,並掌握進駐情形,並填具檢核表│ │ │ 如表五、表七。 │ │ │2.指導「災情簡報」(範例如附件一)製作。 │ │ │3.綜理各縣市最新災情及新聞監控處置應變作為。 │ │ │4.督導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 │災情監控│ 情彙整員之應變工作執行。 │ │小組長 │5.視災情狀況建議指揮督導官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 │ │ 設層級。 │ │ │6.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需啟動│ │ │ 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 │ │ 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7.新聞稿撰擬。(如附件八) │ │ │8.依指揮督導官有關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 │ │ )發送指示,指定執勤員或輪值組員填具災防告警細│ │ │ 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申請書。 │ │ │9.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警鈴鳴動後立即蒐集災情及氣象、資訊,必要時聯繫│ │ │ 中央氣象局,並以電話通知總值日官、災情監控小組│ │ │ 長、災害管理組長、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 │ │ 、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 │ │ │2.負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南│ │ │ 投縣及臺中港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視│ │ │ 災害狀況,負責主要受災之直轄市、縣(市)、港,│ │ │ 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 │ │3.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4.平日新聞媒體監看(49 至 55 臺),填寫「新聞媒│ │ │ 體監看處理表」(如表十一)。 │ │ │5.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執勤員(│ 、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災情│ │一、二、│ 簡報」(如附件二)。 │ │三) │6.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時,應迅速通報並持續查詢最新│ │ │ 災情狀況。 │ │ │7.製作「災害通報單」(如表六)傳真通報各級長官及│ │ │ 相關災害業管機關。 │ │ │8.製作災情看板。 │ │ │9.製作發布最新簡訊通報(如附件六)各層級長官、相│ │ │ 關機關。 │ │ │10. 受理電話報案與聯絡相關支援救災機關及直轄市、│ │ │ 縣(市)政府消防局。 │ │ │11. 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 │ │ 送申請書陳核,奉核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12.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通│ │ │ 傳會及國防部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 │ │ 填具檢核表如表三。(※)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單位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知會執勤員一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 │ │ 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4.以簡訊通報本署同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駐。(※│ │ │ ) │ │ │5.有需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以電話、簡訊通知相關機│ │ │ 關窗口派員進駐。(※) │ │ │6.啟動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發送進駐簡訊及通報(│ │ │ 如附件四)給相關機關窗口及本署同仁。(※) │ │ │7.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公文簽核。(如附│ │參謀組員│ 件五※) │ │ │8.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準備:署內、進駐│ │ │ 機關簽到簿冊、識別背心(胸章)、座位牌、防救災│ │ │ 應變系統專案開設,及電視牆設備啟動等,並填具檢│ │ │ 核表如表八。(※) │ │ │9.負責高階長官蒞臨時之背心與座位牌準備。(※) │ │ │10. 高階長官蒞臨時應進駐單位之電話通知。(※) │ │ │11. 辦理高階長官車位安排事宜。(※) │ │ │12. 負責議程規劃與撰擬高階長官裁示稿。(※) │ │ │13. 媒體採訪位置安排、架設管制線、開啟四樓新聞發│ │ │ 布室。 │ │ │14. 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 │ │ 送申請書陳核,奉核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15. 本署所管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建│ │ │ 物及設施、特種搜救隊基地建物及設施)核心功能│ │ │ 運作受影響時,發送簡訊至「行政院災害防救緊急│ │ │ 簡訊發送管理系統」轉發府院高層,以國土安全事│ │ │ 故通報單通報。 │ │ │16.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澎湖縣、高│ │ │ 雄港、工程會、勞委會、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 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 │ │ 如表二、表三)。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及機關,各災害現場指揮官、│ │ │ 災害範圍、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 │ │ 本署建議應變作為。 │ │ │3.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查證組員│ 媒體監看(49 至 51 臺),如有負面輿情報導,填│ │ │ 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表」(如表十一)。 │ │ │4.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知會執勤員 1、2、3 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 │ │ │ 彙整員配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5.依指示製作「搶救佈署圖」等災情圖資。 │ │ │6.利用網路搜尋災害相關新聞(例如 FB、LINE、PTT │ │ │ 、網路新聞)。 │ │ │7.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 CBS)發送│ │ │ 申請書陳核,奉核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8.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之災情查證、│ │ │ 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二、表三│ │ │ )。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及機關,各災害現場指揮官、│ │ │ 災害範圍、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 │ │ 本署建議應變作為。 │ │ │3.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災情彙整│ ,知會執勤員一、二、三更新災情看板,並製作更新│ │員 │ 「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4.影送製作之「災情簡報」(如附件一)資料予署長、│ │ │ 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消防署指揮中心主任、執勤│ │ │ 官、災情監控小組長……等各級長官。 │ │ │5.依指示協助製作「搶救佈署圖」等災情圖資。 │ │ │6.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 │ │ 申請書陳核,奉核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7.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基隆市、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基隆港、衛│ │ │ 生福利部、科技部及原能會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 │ │ 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二、表三)。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及機關,各災害現場指揮官、│ │ │ 災害範圍、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 │ │ 本署建議應變作為。 │ │ │3.負責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空調、飲水、便當、環境清│ │ │ 理、影印及傳真紙張等庶務後勤事宜,與機電人員確│ │ │ 認維護狀況,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九)。 │ │ │4.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 │ 媒體監看(52、53 臺),如有負面輿情報導,填寫│ │後勤組員│ 「新聞媒體監看處理表」(如表十一)。 │ │ │5.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知會執勤員一、二、三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 │ │ 彙整員配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6.協助參謀組員有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 │ │ (※) │ │ │7.負責長官蒞臨時之茶水準備與安全維護相關事宜。 │ │ │8.媒體採訪位置安排、架設管制線、開啟四樓新聞發布│ │ │ 室。 │ │ │9.高階長官蒞臨時協助參謀組員辦理相關事宜。 │ │ │10. 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 │ │ 送申請書陳核,奉核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11.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桃園市、花蓮縣、連江縣、花蓮港、教育部、原│ │ │ 民會及文化部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 │ │ 填具檢核表(如表二、表三)。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及機關,各災害現場指揮官、│ │ │ 災害範圍、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 │ │ 本署建議應變作為。 │ │ │3.維持所有資訊及通訊設備正常運作,並填具檢核表(│ │ │ 如表十)。 │ │ │4.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 │ 媒體監看(54、55 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 │資通組員│ 處理表」(如表十一)。 │ │ │5.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知│ │ │ 會執勤員一、二、三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 │ │ 員配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十三)。 │ │ │6.啟動災害專屬網站並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 │ │ │7.依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 │ │ 申請書陳核。 │ │ │8.簽收奉核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發送│ │ │ 申請書,立即發送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CBS │ │ │ )訊息,填列發送時間送參謀組員收執備查。 │ │ │9.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備註:1.上表有關執勤員 1、2、3 分工事項之執行,由各執勤員按 指揮中心相關作業規定依權責辦理,如有未明確規定部分, 統由執勤官分配或彈性調整分工事項。 2.加註「※」項目為災害管理組人員接獲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 立通知進駐後應協助辦理事項。
「海洋委員會」於一百零七年四月正式成立,配合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降編入海洋委 員會,爰酌作文字修正。 依據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發布「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 重大災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緊急警報作業規定」,新增執勤人員細部工作項 目。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