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平日輪值人員平日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並完成簽到 由災情監控小組長確認後,回報指揮督導官,無正當理由,逾交接時 間 3 分鐘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倘確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時,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接班人員(以下簡稱接班人員)完成報到手續 後,應邀集各相對編組執勤人員召開任務移交會議,並由接班人員填 寫任務移交單(如表十二)後自存建檔,並影送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參 謀組。所有執勤人員與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完成任務交接後,統由本署 緊急應變小組接辦全盤災害應變事宜,平日輪值人員暫停平日輪值, 納入應變小組編組依規定服勤,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撤除為止。 二、除執勤官、執勤員 1、 2、3 外,其餘平日輪值人員每日每人發給值 日費新臺幣 800 元,如遇除夕、春節期間,再加發 800 元;另於 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日執勤者,得補休半天,其於週六、週日或例假 日執勤者,得補休 1 天,並得以「時」數為單位提出申請,應於執 勤完畢後 1 年內休畢。 三、平日輪值人員勤務之編排方式,除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執勤官及 執勤員外,餘以假日、假日前一日及其他非假日分別依序編排。 四、本署領有消防加給人員(指揮中心及非在大坪林辦公室上班同仁除外 )及未領有消防加給之同仁,自願參與輪值者(填具表十三),納入 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編制,新進人員於當月 20 日前報到者, 納編為次月輪值人員;於當月 21 日後報到者,納編為再次月輪值人 員。 五、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參加輪值: (一)懷孕及生產。 (二)因公受訓、出國、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婚假等時程長達兩週 以上者,依實際請假期間暫免輪值。 (三)次月將離職、退休人員。 (四)身體狀況不佳並領有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致服勤困難者(原則 每次免輪值以 1 年為限)。 (五)其他重大事由致服勤困難者(每次免輪值以一年為限)。 六、申請免輪值者,需填具(如表十四)及檢附佐證資料,奉署長核可後 ,當月 20 日前提出者,於次月生效;當月 21 日後提出者,於再次 月生效;每次免輪值屆期前須重新檢討申請。 七、申請免輪值者,由災害管理組於年底造冊送各組室主管參考。 八、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需變更勤務者,應於服勤變更日期之前登 入本署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網站提出調班或代班申請。輪值表由災害管 理組排定翌月之輪值表,原則於每月月底 5 日前完成簽核公布。 九、簡訊、傳真操作說明(如附件二、附件三)。 十、平日輪值人員用餐時間如下: (一)早餐:7 時至 8 時 30 分。 (二)午餐:12 時至 13 時 30 分。 (三)晚餐:18 時至 20 時。 十一、平日輪值人員當日 20 時及 22 時,依夜間安全維護巡查表排定時 間執行巡查,巡查時應注意樓層廳舍安全及電源是否關閉,並將巡 查結果報告災情監控小組長(如附件十二),巡查時間如下: (一)20 時由參謀組員巡查 3 至 5 樓層,查證組員巡查 6 至 8 樓層,資通組員巡查 17 樓。 (二)22 時由後勤組員巡查 3 至 5 樓層、災情彙整員 6 至 8 樓層,資通組員巡查 17 樓。 十二、指揮督導官得於用餐時間外,不定時測試動員,下達模擬災害處置 狀況,以警鈴、廣播方式,緊急通報執勤人員進駐指揮中心,平日 輪值人員並應於三分鐘內完成進駐,由災情監控小組長負責確認, 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 十三、平日輪值人員上班時間因公務不在署,並於口頭徵得指揮督導官同 意後,得指定代理人代理職務。指揮督導官因公務不在署,得指定 代理人代理職務,並告知指揮中心執勤官。 十四、違反本作業規定者,由本署督察室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 定查處。
一、依據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行政院修正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三、各機關 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 二、因公受訓、出國、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婚假等時程長達兩週以上者,明定 於「請假期間」如遇平日輪值則可免輪值,由平日輪值預排表後一順位人員向前 遞補。 三、依據本署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消署督字第一○八一二○○○三一號函說明二,( 三)晚餐用膳時間改為十八時至二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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